紫阳一小伙占用公司货款拒不还,法院判了!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1:11) 点击:225 |
呼和浩特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紫阳县向阳镇小伙张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曾是安康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虽然谈不上出类拔萃但也算勤恳踏实。2019年11月,张三在执行公司货物配送任务时,代收了三万元货款。张三一时见财起意产生将这笔货款据为己有的罪恶想法,本应该及时向公司交账,却在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催促下,一直拒绝上交。无奈之下该公司将张三起诉至紫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将代收的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判决张三偿还公司货款,并赔付货款自占用之日起的利息。 法官提醒 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公司、企业员工要遵纪守法,以诚信为本,不应谋求一时的利益而踏入犯罪的深渊。用人单位也要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及法制教育,同时也要完善财物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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