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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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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琳 男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高级律师 心理咨询师  在读博士  内蒙古自治区法规政策立法专家组专家    专长:汉蒙双语律师

内蒙古大学法学专科、本科毕业,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2016)、华东政法大学(2017、2018)、苏州大学法学院(2019)进修。

内蒙古大学EMBA总裁班毕业;

内蒙古大学国学EMBA总裁班毕业;

正商书院国学第7、37班毕业;

蒙古国国立教育大学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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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起诉状(一)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09 16:08)    点击:304

  医疗事故起诉状(一)

  原告×××(自然情况略)。

  被告兰州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8元,交通费1400元,住宿费628元,通讯复印费84.1元,误工工资15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5元,陪护费4862元,医疗技术鉴定服务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83916元,合计111963.9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7月22日,原告抬圆钢时不慎扭伤腰部到被告单位骨伤科就诊,当时行走正常。骨伤科的×××医生说是椎间盘脱位,打一针封闭就好了。 ×医生为原告腰部局部封闭注射治疗后,原告感觉下肢麻木、失去知觉,到2006年7月24日早8点左右,就连小便也解不出来了。被告单位于当日用救护车把原告转送到兰州大学第一院进行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所受医疗损害为脊髓、神经根损害(药源性)。经治疗并与被告单位协商一致,原告于2006年10月11日转出兰州大学第一院,转入被告单位继续治疗,于2006年12月20日好转出院。两次住院,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被告单位支付。

  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与被告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原告遂于2007年4月16日向兰州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结论为:无法得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2007年9月,被告、原告先后收到鉴定单位邮寄的《医疗技术鉴定鉴定书》。原告收到鉴定书后,又于当月向被告单位提出赔偿事宜,被告让原告等候通知解决,但原告一直没有接到被告的任何通知。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你院起诉,请你院依法支持其诉讼主张。

  此致

  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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