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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琳 男  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高级律师 心理咨询师  在读博士  内蒙古自治区法规政策立法专家组专家    专长:汉蒙双语律师

内蒙古大学法学专科、本科毕业,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2016)、华东政法大学(2017、2018)、苏州大学法学院(2019)进修。

内蒙古大学EMBA总裁班毕业;

内蒙古大学国学EMBA总裁班毕业;

正商书院国学第7、37班毕业;

蒙古国国立教育大学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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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口房广告与卖不符怎么办?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14 10:53)    点击:227

商口房广告与卖不符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200361日起施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就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卖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五种情形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可由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卖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

  二、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出卖给第三人;

  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

  四、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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